编辑: 紫甘兰 | 2019-07-09 |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或公司公告中指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0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