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09 |
(八)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公共服 务、汽车停放管理服务、特约服务、代办服务等,收取物业公共服务 费、汽车停车费、特约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等;
(二)接受甲方、业主的监督,定期向甲方、业主报告物业服务
5 合同履行情况,及时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 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每 (年) (半年) (季) 公示一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每 (年)(半年) (季) 公示一次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
(四)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 为,采取劝阻、制止、报告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五)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前,按照法规规定,依据《南京市住宅 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标准》,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依法备案;
(六) 乙方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 务企业的 (不得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 他人),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 不得低于本合同 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 务行为承担责任;
(七)有权依照本合同按照预收物业服务资金的 计提酬 金(适用于物业服务费计费方式采用酬金制的情形).
(八)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 并按有关 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九)按照法规规定要求代管业主共有资金,并接受业主查询;
(十)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条 物业管理事项
6 甲乙双方约定本物业管理项目的交付时间为: .
(一) 甲乙双方就本物业管理项目正式交付乙方前的物业管理服 务事项、范围、费用约定如下:
1、乙方负责: (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
(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3) .
2、甲方就上述服务事项: 支付固定费用: . 按照乙方提供服务人数支付: . 其它: . 以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不得摊入业主的物业服务费 用.
(二)本物业管理项目正式交付后,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 括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 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 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 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 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 .
3、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公用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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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 垃圾的收集、清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