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09

2、 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物业服务费用的 ‰交纳违 约金;

3、 . 第十条 业主共有收益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用房、停车场 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统一委托乙方经营 (具体范围

10 见附件五),所得净收益的(不超过 30%)%归乙方所有,剩余部份 由乙方依据法规规定代管. 乙方代管业主共有资金方式为下列第( )项:

(一)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 开户行 ;

账号 .

(二)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财务账套或账目.

(三) . 乙方应于每年 月至 月公布上述代管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 情况,公布方式为: 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张贴. . 业主需要查询乙方代管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的,可以在乙方 公布后或应当公布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应在收 到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业主答复.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 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 对于乙方的物业 服务质量双方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认定. 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有关事宜, 遵照南京市关于物业服务第三方评 估活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临时 管理规约》提出第三方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申请的,按照《南京市物业 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实施第三方评估.评 估方式和标准执行《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导则》.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1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实施物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评估 结论为乙方不符合履约标准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 . 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 条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 以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内容 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给 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擅自撤出物业管理项目的,应当按照以 下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 应当按照以下 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 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或业 主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

给甲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终 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

给对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五)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 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

12 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 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 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 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十四条 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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