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09 |
6 万元;
(3)学校未提供周转住房的情况下,一次性给予租房补贴 1.2 万元;
(4)两年内享受每月
2000 元生活补贴;
2.未具备相应业绩条件的: (1)安家费
5 万元;
(2) 科研启动费, 自然科学类
5 万元;
人文社科类
3 万元;
(3)学校未提供周转住房的情况下,一次性给予租房补贴 1.2 万元. 第八条 引进的第四类以上人才的薪酬待遇六年后按国 家、省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九条 非全职引进的人才享有以下待遇:
(一)符合第
一、
二、三类人才的国内外学者短期来校工 作的,按实际在校工作时间,参照全职相应层次引进人才薪酬 标准确定,分别为
4 万元/月、3 万元/月、2 万元/月.
(二)非全职引进人才不享受购房补贴,在校工作期间学 校提供住宿补贴,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按实际在校工作 天数计算.
(三)按自然年度,学校每年给予引进人才报销一次国际 或国内(原单位)往返差旅费用,在每次到校工作结束时一次 ―
7 ― 性发放和报销.
第四章 人才引进的程序 第十条 制定计划.用人部门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 划、以学科和专业建设、改善师资队伍结构的需要及岗位设置 等为依据,制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报人才办汇总. 第十一条 发布招聘信息.学校通过媒体和人才交流会等 形式多渠道发布人才招聘信息,吸引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 部门考察推荐.由人才需求部门负责对拟引进 人才提供的材料:个人基本情况、学习工作简历、教学科研情 况、证明材料(含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获奖 证书)等复印件进行审核,并由部门审验盖章以确认材料的真 实性.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才道德品质、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进行综合考察,根据本部门岗位设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的 需求提出推荐意见,向人才办提交部门的引进意见.其中,引 进人才系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的,用人部门须征得学校外事 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学校考核审批.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各部门上报 的拟引进人才进行面试答辩考核,评定其享受待遇等次,报学 校党委审定. 第十四条 办理手续.经审批同意正式调入或录用到我校 工作的各类人才,由人事处上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 办理相关手续.全职引进人才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明确岗 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和目标.非全职的引进人才主要采取特聘教 ―
8 ― 授、讲座教授等形式进行聘用,签订《聘用协议》 ,协议期限一 般3年,每年工作时间以实际到校工作天数为准,并实行聘期 目标管理.
第五章 人才引进的待遇落实与保障 第十五条 第一到第四层次引进人才的人事关系到校后, 须全职在校工作方可享受第七条规定的相应待遇.具体如下:
(一)安家费、购房补贴:安家费、购房补贴根据服务年 限分期发放.自行购买商品房者,可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按以下办法予以兑现:首次发放安家费、购房补贴全额的 1/2, 余额按剩余服务年限每年平均支付.如不购房者,安家费、购 房补贴按服务年限每年平均支付.安家费、购房补贴均为税后 收入.
(二)科研启动费:由本人向科技处提交课题立项申请书, 经学校审定立项后,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和使用,立项当年拨付总经费的 60%,剩余 40%在期中考核合 格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