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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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2 1号 关于贯彻青政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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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1 5号文件 调整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 造创业之都的意见》 ( 青政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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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1 5号)有关精神,现 就调整创业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 一)补贴范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 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 网店 和 一址多照 ―
1 ― 等创业 实体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 、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 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
2 、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 含灵活就业的失业人 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当月,经办部门按 照正规就业对其重新进行就业登记;
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当月停发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 ;
3 、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离开户籍所在街道 ( 镇) 从事第
二、三产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6 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 ( 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 动者. ( 二)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5000元提高到1万元,补贴所需资金由工商注册地区 ( 市) 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区 ( 市)按照每人5
0 0 0元的标准给予 补助.市级补助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区(市)补贴资金从区 ( 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级补 助资金根据 《 关于印发 〈 青岛市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 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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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2 1号) 、《 关于加 强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管理的通知》 ( 青人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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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1 4号)有关规定预拨至各区 ( 市) . ―
2 ― ( 三)补贴条件.
1 、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 ( 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 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 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印发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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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年6 月2 3日,下同)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 、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在申领补贴时正 常经营.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在创业实体按照我 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注册个体 工商户的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在我市缴 纳社会保险.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 在失业 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
3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 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 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 四)扶持期限.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扶持期限为2年, 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2 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 (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 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 .对非本市户籍创业者 ( 含毕业 年度在校大学生及休学创业大学生)实行分期补贴,正常经营 满1年后补贴5
0 0 0元,正常经营满2年后再补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