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10

0 0 0元. ―

3 ― ( 五)创业终止与资金退回.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 在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业的,应根据剩余扶持月数按比例 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失业人员据此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对 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根据实际退休时间确定剩余扶持期 限的月数,按比例退回创业补贴.具体程序如下:

1 、个人申报.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终止创业的, 应及时到本人申请补贴机构办理退款手续.

2 、资料审核.各街道 ( 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 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 作,并将创业者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

3 、资金上缴.各街道 ( 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 心受理的退款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区 ( 市)就业服务中 心,属区 ( 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的,由区 ( 市)就业服务 中心按月上缴区 ( 市)财政部门;

属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 资金列支的,由区 ( 市)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存入资金专 户,并根据青人社发 〔

2 0

1 4〕2 1号文件有关规定,每年进 行资金清算奖补. ( 六)执行时间.从《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 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印发之日起,一次性创业补贴 按照调整后的范围及标准执行,具体认定时间以创业者工商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为准.对《青岛市人 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印发之 ―

4 ― 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创业者,按照此前有 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 一)补贴范围.2

0 1 5-2

0 1 8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 各类人员 ( 含外地户籍人员)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 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及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满1 2个月 ( 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均可申领一次 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由工商 注册地区 ( 市)给予1 . 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市 财政对区 ( 市)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 吸纳就业1人以上 ( 不含创业者本人)的,由工商注册地区 ( 市)给予

2 万元一次 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市财政对区(市)按照每人1 . 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级补助资金从 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区(市)补贴资金从区 ( 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级补助资金根据青人社发〔2014〕2 1号、青人社字 〔

2 0

1 5 〕1 4号文件有关规定预拨至 各区 ( 市) . ( 三)补贴条件.

1 、工商营业执照 ( 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 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2

0 1 4年1 0月1日以后,有―5―效期限1年以上.对2

0 1 3年1 0月1日以后、2

0 1 4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小微企业,按 照此前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2 、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 贴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 人员 ( 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报酬,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

3 、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 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是指创业 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工商注册登记,并经注册地所在区 ( 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 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财政部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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