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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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号)规定执行.
三、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 围和条件的创业者,可按规定分别申领.申领拨付程序如下: ( 一)申请.申领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 0日前,向工商注 册地所在的街道 ( 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 请,填写 《 创业补贴申请表》 ,并提报以下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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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 、《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 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3 、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 报到证 ( 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驻青高校在 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 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 在校生应提供学生 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 页原件及复印件;
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 明;
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2 、申领补贴月份前1 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 ( 单) 、 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吸纳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吸纳 人员社会保险费明细账 ( 单) 、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财务报表. ( 二)审批.街道 ( 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 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初 审,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 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在 《 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报区 ( 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 ―
7 ― 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创业者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 审查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 认,汇总本区 ( 市)申报情况,打印 《 创业补贴审批表》和《创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经区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2 0日前 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市就业服务中心对补贴的名 单、数额等,在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青岛就业网进 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通过 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备案. ( 三)资金拨付.各区 (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审核备 案情况和公示情况,将补助资金拨付区 ( 市)就业服务中 心,由区 ( 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市 级补助 资金根据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汇总申请表、区(市)审核表和第三方保险缴费证明进行预拨清算,根据青 人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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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2 1号、青人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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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1 4号文件有关规 定预拨至各区 ( 市) .
四、工作要求 申请补贴人员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并积极配合资金审批、资金监管部门的核查工作.受 理补贴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第一责任单位,要严格 审查申领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 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 0月份,对各区 ( 市) ―
8 ― 创业补贴发放情况进行评估核实,并按规定进行清算.各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 共享和比对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创业者经营、纳税等情 况进行跟踪服务.完善监督考评机制,各街道 ( 镇)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采取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创业补贴申请 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市公共 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