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10
立法会秘书处IN17/11-12 资料研究部第1页资料摘要 在诉讼程序中使用中文 1.

背景1.1 於2011年10月20日的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主席 扼要提述在诉讼程序中使用中文的问题,包括毫无法律知识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的人数不断上升而双语法律执业者缺乏.有建议指事务委员会应探讨就这方面作进一步发展而须在各个进行的工作.委员将於2012年 3月 26日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此事项.为方便委员讨论,本资料摘要扼要指出相关的法律条文,研究近期在诉讼程序中使用中文的发展情况,并撮述立法会过往对此课题的商议工作. 2. 相关的法律条文 2.1 在中文於 1974年成为香港的另一法定语文之前,英文一直 是香港唯一的法定语文.自1974年以后,律师及裁判官可在裁判法院使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有关《法定语文条例》(第 5章 )的相关法例修订於 1995年 7月生效后,消 除了在较高级别法院使用中文 的限制.现时各级法院均可以 中文或英文进行审讯. 2.2 《基本法》第九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另外,根斗ǘㄓ镂奶趵返3(1)条,在法院程序上, 中文和英文是香港的法定语文. 立法会秘书处IN17/11-12 资料研究部第2页2.3 根斗ǘㄓ镂奶趵返5(1)条,法官、裁判官或其 他司 法人员(统 称 法 官 )可在於他/她席前进行的程序中或於他/她席前进行的程序的任何部分中兼用两种法定语文或采用其中一种,视乎他/她认为何者适当而定,而条例第5(2)条订明法官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应注意的是,条例第5(3)及(4)条规定,即使法官已决定所用的语文,但程序中或程序的一部分中的一方、证人或法律代表,可兼用两种或采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向法庭陈词或作供.任何一方或证人亦可以采用任何非法定语文的语文向法庭陈词或作供.如任何一方或证人所使用的并非法官所使用的法定语文,法庭会在有需要时 提供法庭传译员的协助. 2.4 凭藉《法定语文条例》第5(5)条,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可订 立规则及发出实务指示,以规管法定语文在法庭的使用.当局已根颂醵┝⒉煌嬖,以规管法定语文在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的使用.1 3. 在诉讼程序中使用中文 一般指引 3.1 於1998年 1月 , 当时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经谘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后,就法官在法院程序上使用中文2的问题发出指引.这些指引旨在供法官参考,协助他们行使酌情权,并无约束力.法官在决定采用何种法定语文进??讯时,其首要考虑是在当时讼案的情况下,采用哪一种语文才可公正而迅速地处?该讼案或事项.可予考虑的因素包括:

1 《 高等法院民事程序(采 用语文)规 则》(第 5C章 )及 《 区域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一 般)(采用语文)规 则》(第 5A章).

2 司法机构的立场是,就中文此法定语文而言,口头语通常是指广东话,但亦包括普通话.立法会秘书处IN17/11-12 资料研究部第3页(a) 被告或诉讼人的语文能力;

(b) 证人作供时所用的语言;

(c) 被告或诉讼人的意愿;

(d) 被告或诉讼人指示代表律师其选择的权利;

(e) 被告或诉讼人代表律师的语文能力;

(f) 争议中所涉及的事实问题;

(g) 争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h) 需要翻译成为另一种法定语文的文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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