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10 |
8 易永健先生 高级议会秘书 (1)9 卢美云小姐 议会事务助理 (1)4 陈瑞玲女士 经办人/部门3I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679/15-16 (01)号文件 ? 因应2016 年2月29 日会议席上所作讨论而须采取的跟进行动一览表 立法会 CB(1)679/15-16 (02)号文件 ? 政府当局对2016 年2月29日会议席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立法会 CB(1)679/15-16 (03)号文件 ? 政府当局有关经修订的工作时间表的文件 )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立法会CB(3)165/15-16 号文件 ? 条例草案文本 立法会 CB(1)381/15-16 (01)号文件 ? 法律事务部拟备的条例草案的标明修订文本(只限委员参阅 ) 档案编号: B&
M/2/1/27C ?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立法会 LS15/15-16号 文件 ? 法律事务部报告 立法会 CB(1)289/15-16 (01)号文件 ? 立法会秘书处就《金融机构(处 置机制)条 例草案》拟备的背景资料简介 ) 讨论法案委员会进行商议工作(会 议过程索引载於附录 ).
经办人/部门4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2. 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第 33至73条. 政府当局政府当局须采取的跟进行动 第5部文书下的转让 3. 条例草案第 33(3)条订明,就第5部文书下的 转让向出让人支付的任何代价的价值必须是在当时情况下属 公 平合理的 . 第35及36条列出规定,订明处置机制当局在对某受涵盖金融机构施行稳定措施前,或在就该机构订立资本缩减文书前,须 作出估值;
以及如何作出估值.法案委员会要求政 府当局考虑在第 33(3)条中明确订明,在 当时情况下 属 公 平合理的 代 价受制於第35及36条下所作的估值,令该项条文更为清晰明确. 业务重组计划 4. 条例草案第63(1)条规定处置机制当局须在内部财务调整文书中加入 有 关金融机构的一名或多於一名董事 须 就该机构拟备一份业务重组计划的规定.第63(3)条进一步订明, 某人 可向处置机 制当局呈交或重新呈交业务重组计划以便审批.第63(3)条所提及的 某 人 是 否 有 关金融机构的一名或多於一名董事 并不清晰.为 更好地反映立法原 意,法案委员会要求政府当局考虑以 有关金融机构 的一名或多於一名董事 取代第63(3) 条中的 某人 . 草拟方面的事宜 5. 因应委员所提出的关注,政府当局已同意: (a) 检讨以 内部财务调整文书 作为 bail-in instruments 一词的中文对应词的做法,以便更好地反映其在条例草案中的涵义.法案委员会又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有关内地及台湾司法管区分别在类似的法例中就 bail-in instruments 所采用的中文词汇的资料,并在检讨上述中文对应词时加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