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10

文件资料为副本、 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 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 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郑州速达 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郑州速达为本次挂牌及转让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郑州速达本次挂牌及转 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现将本所律师有关法律 意见及所引用的依据报告如下. (正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另有说明, 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 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1.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立法机构、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 1437003/VW/cj/ewcm/D2

4 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2.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3. 《管理办法》: 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4. 《业务规则》: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5. 《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 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6. 郑州速达/申请人: 指郑州速达煤炭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7. 速达有限: 指郑州速达前身郑州煤机速达配件服务有限公司. 8. 郑煤机: 指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 包头分公司: 指郑州速达煤炭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 司. 10. 郑州赛福: 指郑州赛福流体技术有限公司. 11. 上海琪韵: 指上海琪韵投资管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2. 迈诺密封: 指上海迈诺密封技术有限公司. 13. 嘉诺密封: 指上海嘉诺密封技术有限公司. 14. 嘉诺流体: 指上海嘉诺流体技术有限公司. 15. 福硕环保: 指上海福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6. 国金证券: 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37003/VW/cj/ewcm/D2

5 17. 天健会计师: 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8.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指郑州速达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申报的公开转让申请文件中所纳入的公开 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20. 报告期: 指2013 年、2014 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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