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11 |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9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 《关 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决定》 ( 〔2019〕24 号,以下简称"决定" ) ,公司将按照决定的要求,补充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 告.现将决定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下列问题:
一、2018 年度你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但年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中未声明"会计师事 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 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不符合《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7 年修订) 》 (以下简称《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十六条第四 款的规定.
二、2018 年年度报告
第三节"公司业务概要部分"中的"报告 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部分未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及其 用途、经营模式、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等内容" ,也未披露"报告期 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 等"等内容,不符合《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
三、2018 年年度报告
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的"研 发投入"部分未披露公司本年度所进行研发项目的进展,不符合《年 报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第
3 点的规定.
四、2018 年年度报告
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的"主 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披露了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的部分情况,但 未介绍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未对该公司业绩波动情 况及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 未参照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的要 求对该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披露,不符合《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二十七条第
(六)项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证监会令第
30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 条第
(十)项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
(一) 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 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公司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是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
三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相关人员勤勉尽 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 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期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