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9-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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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6月2日星期五
3 太湖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
162 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 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一案,已调 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 容告知如下: 经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你企业连续两年或三年未依法报送
2013 、
2014 、
2015 年度报告,也未进行过工商联络员注册.
2016 至2017 年间,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 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你企业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 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2017 年5月22 日,我局提请太湖 县国税局、地税局调查核实你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登记情 况,税务部门证实你企业未正常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税务登 记,提请我局吊销你企业营业执照.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构成了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 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的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拟吊销太湖县建 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
162 户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 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 条、第八条的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企业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你企业不在登记的住所(经 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第五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 规则》第八条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 或要求举行听证,你企业应当在本听证告知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 话: 0556-4164806 )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 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附:太湖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
162 户拟吊销企业名单 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注册号 企业名称
1 、
340825000002478 太湖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2 、
340825000028200 太湖县耀林二手车有限公司
3 、
340825000005659 太湖县三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4 、
340825000001383 太湖县信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5 、
340825000000743 安徽精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6 、
340825000011761 太湖县长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7 、
340825000003251 太湖县中义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8 、
340825000002832 太湖县绿海经果林发展有限公司
9 、
340825000000212 安庆市今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0 、
340825000000727 太湖县禅源林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1 、
340825000001123 太湖县赵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12 、
340825000027422 太湖县鸣远商贸有限公司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