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11 |
2018 年7月18 日扣划 贵州中弘达在该行的存款,实际扣划金额 20,269.31 万元. 注3:
2018 年2月6日, 升达集团与秦栋梁签署书面《借款合同》(编号:SDJK20180206),升达集团向秦栋梁借款
1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 限为
30 日.本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升达集团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四 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2018 年10 月17 日,四川 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实际扣划金额 1,167.00 万元. 注4:姜兰与升达集团于
2016 年8月31 日和
2016 年10 月26 日分别签定 了《资金使用合同》,升达集团向姜兰借款 2,565.00 万元,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 供保证担保.双方在
2018 年3月20 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确认,截止
2018 年2月28 日 ,升达集团尚未归还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2,010.00 万元.本公司代升 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
250 万元,升达集团尚余 1,760.00 万元借款未归还.姜兰提 请钦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根据钦州仲裁委员会(2018)钦仲案字第
516 号仲 裁决定,2018 年9月28 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 实际扣划金额 1,955.89 万元. 注5:2017 年12 月15 日,升达集团与杨陈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20,000 万元(实际到账 1.4 亿元),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因升达集 团未按时偿付本息,公司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19 年2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本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份额 120,000,000.00 元.
2、以上市公司名义进行民间借款承担偿债义务形成资金占用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控之上,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同意, 以公司名义代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或向升达集团的债务提供担 保,形成资金占用,具体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元 债权人 借款日期 借款本金余额 占用金额 实际扣划金额 备注 胡静谊 2018/4/12 10,600,000.00 55,122,901.67 55,122,901.67 注1熊昕 2018/4/12 40,000,000.00 刘立强 2017/12/11 25,000,000.00 53,231,827.00 53,231,827.00 注22018/1/25 20,000,000.00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 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2017/7/5 25,000,000.00 28,442,636.99 26,562,500.00 注3顾民昌 2018/1/22 10,000,000.00 12,564,258.90 注4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 2016/9/12 28,620,937.50 31,492,289.44 28,716,058.50 注5蔡远远 2018/1/29 80,000,000.00 102,123,914.99 注6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 2016/7/29 21,798,167.00 25,942,883.49 注7王俊浩 2018/6/5 16,985,600.00 23,474,099.20 注8合计 278,004,704.50 332,394,811.68 163,633,287.17 注1:2018 年4月12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胡静谊、熊昕签订借 款暨担保合同,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作为保证人,约定借款本金 1,060 万、 4,000 万元,年利率 36%,借款期间为
2018 年4月13 日至
2018 年5月2日,借 款直接划入升达集团账户.2018 年5月14 日,因未按时偿付本金及利息,公司 被债权人起诉.2018 年8月10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划 扣55,122,901.67 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注2:
2017 年12 月11 日, 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刘立强签订借款合同, 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薛英、刘东斌作为保证人,合同约定借款本金 5,000 万元,月利率 5%,借款期限自
2017 年12 月11 日至
2018 年3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