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7-11

2018 年1月25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刘立强签订借款合同,升达集团、江 昌政、江山、薛英、刘东斌、陈德珍、彭山中海、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 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合同约定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借款期限

2018 年1月25 日至2018 年3月10 日, 借款利息为每日 0.2%. 截至起诉前尚有 4,500 万元本金及 相关利息未偿付.2018 年5月3日,上述两笔借款尚有 4,500 万元本金未偿还, 公司被债权人起诉.2018 年6月7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 人民法院划扣 53,231,827.00 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注3:2017 年7月5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 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 《资金使用合同》 , 借款本金

2500 万元, 年利率 15%, 借款期限自

2017 年7月10 日至

2018 年5月31 日, 升达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担 保.2018 年6月26 日,因未按时偿付本金和利息,公司被起诉.2019 年1月24 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划扣 26,562,500.00 元用于偿 还借款本息. 注4:2018 年1月22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顾民昌签订《资金使 用合同》,借款金额

1000 万,期限一个月,顾民昌当日履行了出借义务,成都 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8 年8月28 日,因未 按时偿付本息,公司被起诉.根据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 川114 民初

6863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应归还顾民昌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并支付 资金使用费 (资金使用费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 2%计算至借款还清 之日止),同时公司应向顾民昌支付律师代理费 300,00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保 险费用 11,433.30 元.同时,法院冻结了公司银行账户 11,433,300.00 元,并查封 了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

42 号1单元 B1 楼A5 和B2 号(权0610744)、26-27 楼(权0610738)、成国用(2006)第854 号、成国用(2006) 第1271 号房产和土地. 注5:2016 年9月12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同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本金 6,000 万元,租赁期

3 年,利率 6.175%,升达集团为该笔融资提供担保.因未按约偿 付剩余本息,公司于

2018 年7月27 日被诉.2018 年10 月10 日,安徽省合肥 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皖01 民初

951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应支付中安融 资租赁租金 28,620,937.50 元、迟延利息 19,121.00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6月20 日,之后迟延利息仍按此方法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还应支付中安融资租赁留购 价款 1,000.00 元,并支付律师费 75,000.00 元, 案件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等由公司、升达集团承担.2019 年2月26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合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扣划 28,716,058.50 元. 注6:2017 年12 月,公司、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作为共同借款人与 蔡远远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借款本金 5,0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12 月22 日至

2018 年2月21 日止,款项直接转入升达集团账户;

2018 年1月,公司、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蔡远远签订《借款合同》,借 款本金 3,000.00 万元,月利率 2%,借款期限自

2018 年1月29 日至

2018 年2月12 日止,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上述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共同借款人为该项合同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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