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7-11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包林律师、张有为律师到会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宝 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5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