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7-11 |
一直到现在成为世界闻名和 领导全球的健身服饰品牌,投诉人的销售模式还是依旧.由于以上原因,任何其他人使用 gymshark 作为域名和网站,是极度容易与投诉人造成混淆、误导公众. (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 似性 1. 被投诉的域名为 gymshark.cn, 其显著部分为 gymshark . 2. 投诉人的名称为 GYMSHARK LTD, 早于
2012 年7月5日在英国成立. 3. 而投诉人亦早于
2011 年9月16 日注册了 gymshark.com. 该域名的注册人为 BEN FRANCIS.由于当时投诉人还未成立,该域名以投诉人的创办 人、董事和股东之一的 BEN FRANCIS (即Benjamin Francis) 的名义,代表/代理投诉人注 册和持有该域名注册. 该域名一直被用作投诉人的官网网址. Page
4 如上述,投诉人主要通过其官网销售 GYM SHARK 商品. 投诉人即使在本土英国也没 有自己的专卖店. 虽然也有通过百货公司的专柜寄卖,但主要将 GYM SHARK 商品销 售到全球各地还是通过其网站订购和邮寄. 而且,投诉人并没有在外国通过代理商建设本地网站.即是说, 投诉人没有 .tw 网站销 售往台湾、 或.de 网站销售往德国、或.jp 网站处理日本的购货.当然,也没有设立 gymshark.cn 向中国的消费者推广或销售其 GYM SHARK 商品. 4. 投诉人早于
2013 年1月16 日在其本国英国申请并注册了 GYM SHARK , 其注册号 为UK00002649327. 5. 之后, 投诉人基于上述 GYM SHARK 在英国的优先申请日,在6个月内的
2013 年7月3日,申请并获得了国际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号为 IR1176002,注册生效日为
2013 年7月3日. 6. 投诉人在
2013 年10 月8日申请将上述国际注册 IR1176002 延伸到中国.虽然领土延伸 手续在
2014 年10 月16 日才完成,但一经注册,根据 WIPO 规定,国际商标的注册日 为其申请日,即2013 年7月3日, 同样早于被投诉域名的注册日. 中国身为马德里协定最早的签约国之一,当然也尊重其条款.所以,在考虑 在先权 利 时,不一定是比较被投诉域名的注册和投诉人商标在中国开始受保护的日期. 举 例来说,在中国商标法下,申请日较早的就是在先商标,即使较早申请的商标当时还 未获得注册、保护.由于投诉人依据的是国际商标,所以应根据 WIPO 规定,以国际 商标的申请日(亦即注册日)和其优先权日(即英国商标申请日)来决定在先权利. 7. 综上,投诉人就 GYM SHARK 的名称和商标均享有民事权益,而被投诉域名 GYMSHARK 与之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Page
5 1. 在国内,被投诉人只拥有
2 个包含 GYMSHARK 的商标申请, 分别在第
25 类(16385619 号)和第
35 类(16385579 号).申请日均为
2015 年02 月13 日, 远在投诉人的 GYM SHARK 商标在中国注册日之后.实际上,在较早前,即2014 年03 月19 日,亦曾有一 家商标代理机构(广州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第
25、35 和42 类申请相同的 商标. 投诉人对该商标代理与被投诉人的关系不得而知,但基于被申请的是一 模一样的商标,该商标代理极有可能是受被投诉人委托而提出申请.事实上,被投诉 人在上段提及的商标申请中,亦是委托同一家商标代理的分行,即深圳北标知识产权 代理有限公司. 最重要的是,该3个商标申请均告失败而终. 投诉人相信该等商标被 拒绝,是因为与投诉人的在先 GYM SHARK 商标注册冲突. 2. 被投诉人未能够成功注册 GYMSHARK,而其公司名称、商号,均与 GYMSHARK 毫 无关系. 3. 综上, 被投诉人不论对 GYM SHARK 或GYMSHARK 均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3)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1. 在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以被投诉域名运作的网站后, 投诉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