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9-07-11 |
601 第三条 (资讯权)
一、资讯权包括报导权、采访权和接收资讯权.
二、资讯权体现思想表达自由,包括:
(一)接近资讯来源的自由;
(二)职业保密的保障;
(三)新闻工作者独立性的保障;
(四)发表和散布的自由;
(五)企业的自由. 第四条 (出版自由)
一、出版界思想表达自由的行使,不受任何形式的检查、 许可、存放、担保或预先承认资格等限制.
二、讨论和批评是自由的,尤其对政治、社会和宗教的学 说、法律以及本地区本身管理机关和公共行政当局的行为、其 人员的行为等而言.
三、对出版自由的限制,只能援引本法律和一般法的规 定,以保障人们身心完整性,其审议和适用只能由法院负 责. 除了这些规定之外,还有一些原则: ―― 透过出版品作出的刑事违法行为,受刑事一般法例和本法 律的规定所规.
1 实际上,新闻业作为 思想的有力武器 和政治事件的的传播媒 体,除了有从业的基本权利之外,也还对公民社会有义务和道义.既 然它为促进社团(多个社团)的思想形成作出了贡献,是一项公用事 业(公共事务). 1.《出版法》
第五章.
602 这便是在《新闻法》中加入下列条款的原因: 第二十八条 (责任的形式)
一、透过出版品作出的刑事违法行为,受刑事一般法例和 本法律的规定所规.
二、透过出版媒体作出不法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权,受本法律的规定所规,并以民法一般规定作补充,但不 影响相关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滥用出版自由罪) 透过出版品发表或出版文书或图像,损害刑法保护的利益 之行为,为滥用出版自由罪. 第三十条 (加重违令罪) 违犯本法律第二十三条第十款、第二十四条第七款和第 三十八条第
二、三款的规定,以及出版已被法院命令停刊的定 期刊物,均为加重违令罪. 第三十一条 (对公共当局的冒犯或威胁) 透过出版品对公共当局作出侮辱、诽谤或威胁,概视为当 场对公共当局作出.
(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从属及其关系 1. 政府补助 葡萄牙语传播媒介的活动在澳门强烈地取决於政府的支持.它的 主要原因是出版物费用太高,广告市场狭小,而且自从1999年12月政 权转交以来,读者有所下降.
603 正是意识到这一实际情况,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第145/2002 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一般资讯期刊的补助 制度》停止实施7月25日第122/GM/91批示规定的《补助制度》,以确 保资讯权. 政府通过这种办法企图 根媒峁⒖悸堑皆谏缁岽ッ浇 方面出现极大的变化,有需要对上述补助制度作出修改. 这意味著要执行 一国两制 的原则,特区政府将传播媒介从来 视为 在一个民主和多元的社会,社会传播媒介对基本权利的行使担 当著不可或缺的角色. 因此, 而对於一个受科技转变影响的行 业,政府有责任参与其现代化和专业化.……对社会健康发展及促进 社会和谐,报业担当着不可取代的角色,除了向当局反映舆论,也是 不同社会团体之间的沟通渠道. 这一批示从2002年6月25日起开始生效.只要所有的定期出版物 遵守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获得政府的直接援助,一般称之为补助. 以弥补生产负担为目的之财政上的直接共同分担 ,除了直接 补助,还提供 以协助报业在优化、革新、专业培训、提升专业资格 等方面的计划 . 2007年,政府通过新闻局一共为16项定期出版物提供了9,312,000 澳门元补助,同时,向澳门传播媒体俱乐部在社会媒体传播周的活动 提供了16,000澳门元补助. 表1:2007年政府给予澳门定期出版物的补助 受补助者 金额(澳门元) 澳门日报 819,000 华侨报 819,000 大\报 617,800 正报 617,800 市民日报 617,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