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13 |
15、16 和17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 按年领取金额给付高中教育金,在被保险人
17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给付教育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
15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一次 性领取金额一次性给付高中教育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您未作选择,我们以按年给付的方式给付高中教育金. 您可以在被保险人
15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
1 年前, 向我们申请变更教育 金给付方式. 身故或全残给 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向主险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受益人返还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高中 教育金后的剩余部分;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高中教育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高中教育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 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交费期 间有
5 年、10 年和交至被保险人
15 周岁三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 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
500 元.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 合同终止 5.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
(2)您于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我们收 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4)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本附加险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有关"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保险事故通知" 、 "保单质押贷款" 、 "减额交清" 、 "宽限期" 、 "效力中止" 、 "效力恢复" 、 "年 龄错误" 、 "未还款项" 、 "联系方式变更" 、 "合同内容变更" 、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及"争议处理"等事项及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 相应条款执行. 7. 释义 7.1 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 指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 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2 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7.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5 全残 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