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9-07-13 |
1.3.1.2 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的实际查询时间;
1.3.1.3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 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 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1.3.1.4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 采购活动,其投标无效. 1.3.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3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 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9 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3.4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只能由中小企业或微型企业参 加.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 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 1.3.5 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 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 本次投标. 1.3.6 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3.6.1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 一方符合其他投标人资格要求,联合体成员资质须与其 在联合体中的分工相匹配.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 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投标无效. 1.3.6.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 工作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3.6.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 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6.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 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单位,授权其代表所有 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 调工作.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承担主要工作任务.该联 合体投标协议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 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 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 担连带责任. 1.3.6.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 协议. 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 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采购人承担 的连带责任.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10 1.4 采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