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13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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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有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兼职人员的聘用.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国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投资收益;

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收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 用. 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中小学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优秀教师;

(二)设立教师奖励基金、科研奖励基金;

(三)设立 东方奖学金 ,奖励优秀学生;

(四)为加强与国际间的教育交流提供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捐赠在1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其他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 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自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 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底,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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