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13 |
3 神经白塞病(释义三.67) 克雅氏病(释义三.68) 第二类重大疾病 D 组:其他第二类重大疾病(16 种) 多个肢体缺失(释义三.7) 双耳失聪(释义三.13) 双目失明(释义三.14) 严重Ⅲ度烧伤(释义三.20)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释义三.69) 严重克隆病(释义三.70) 严重溃疡型结肠炎(释义三.71)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释义三.72)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释义三.73) 丧失一肢及单眼(释义三.74) 溶血性链球菌性坏疽(释义三.75) 严重面部烧伤(释义三.76)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释义三.77)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释义三.78) 嗜铬细胞瘤(释义三.79) 埃博拉出血热(释义三.8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 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 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七),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 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四)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 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 八)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长期护理保 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释义九)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 认定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尚 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 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五)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本公司将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予被保险 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生命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六)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 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