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13 |
一、根据《公司法》的相关修订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如 下修订: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
(五) 项 、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 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 项至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 第
(五)项 、第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同 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2 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
(五) 项、 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