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7-13

2. 奥柏瑞提供给炜衡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奥柏瑞或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柏瑞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炜衡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 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炜衡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 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炜衡、本所 指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奥柏瑞、公司 指 广东奥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奥柏瑞有限 指 深圳市奥柏瑞科技有限公司,系奥柏瑞前身 本次挂牌 指 奥柏瑞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方正证券 指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达 指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众联 指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奥柏瑞为本次挂牌制作的《广东奥柏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股改审计报告》 指 《深圳市奥柏瑞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利 安达审字[2015]第2173 号 《申报审计报告》 指 《深圳市奥柏瑞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利 安达审字[2016]第2062 号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16)第2-033 号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设立验资报告》 指 《广东奥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 报告》利安达验字[2016]第2024 号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奥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基本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 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报告期 指2014 年1月1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的批准 公司于

2016 年2月2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全体董事审议通 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纳入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议案》、《关于批准利安达 审字[2016]第2062 号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 师认为,奥柏瑞上述董事会的召开及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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