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13 |
四、 情、 理大于法: 正式法律的非正式运用 当人们不再满足于 礼治秩序 , 开始运用法律来 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后, 法律正义是否就成为了法律在 乡村社会的实践追求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法律 还不能够为乡村社会带来良好的秩序, 类似于传统习 俗的 地方性知识 仍然在主导村民的日常行为逻 辑.这也就决定了在法律的实际运作中, 常常会出现 情、 理、 法相互交织、 甚至是情和理大于法的局面. 我们可以把镇司法所和法院对本案件的处理看 ! 着是法律在乡村社会中的运用.当然不能说是单纯 的法律在乡村社会中的应用, 因为我们很难把乡镇司 法所定义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机关.从镇司法所的 调节协议来看, 主要是着力于有效的解决问题, 而不 注重引用法律条文与形式, 从对于当前父子双方关心 的赔偿款, 到以后老俩夫妇的安葬事宜都有所涉及. 为了解除儿子的忧虑, 镇司法所还免费承担了为老夫 妇保管和监督使用征地赔偿款的责任, 显然这已经超 出了法律服务的界限, 带有乡村习俗的味道.法院作 为维护正义与公平的司法机关, 法律条文是其进行判 决的准绳.但法院基本上维持了司法所的调解协议, 而且也承担了为老夫妇保管和监督使用征地赔偿款 的责任,更有意思的是,法院还免去了安英的诉讼 费.很明显法院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让父亲安英放 弃进一步上诉的念头, 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儿子安雄的 顾虑.从法律的角度讲, 每个子女都负有赡养父母的 义务, 安雄在与父母闹翻之后完全有理由要求法院在 这方面做出判决以此来胁迫父亲放弃无休止的法律 维权行为.当然儿子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 法院也没 有做出这样的判决, 因为法院也在竭力避免安家父子 俩彻底闹翻, 那对于整个家庭而言将是一个悲剧, 安 英俩老夫妇也会沦为无人赡养的尴尬境地.看来法 律在乡村社会的运行同样受到了乡村习俗的影响, 正 是二者的有效结合才使得法律能够进入乡村社会, 以 此法律才可能成为乡村社会在遭受市场化的强力冲 击后村民借以维持乡村基本秩序的一种手段.安雄 对父亲不理解在于父亲不顾父子情意, 到处宣扬因补 偿款而导致的纠纷, 甚至将儿子告上了法庭, 这对于 当儿子的而言是极其不利的, 最起码在道义上是说不 过去的.但不管怎么说做父亲的也犯了 家丑不外 扬 的禁忌.这是司法机构解决这个纠纷时不得不考 虑的问题, 这也决定了司法机关必须在父子之间寻求 平衡, 彼此兼顾.从结果上看, 司法机关在这件事情 上的处理是得当的, 成功地避免了亲情被法律撕裂的 局面.虽然当儿子的感到不理解和委屈, 但是毕竟血 浓于水, 自己的父母还是得照料.#$$% 年末, 安雄的 母亲突患脑溢血住进了医院, 到现在还没有出院, 共 花去了 万多元钱,而他们所争取到的补偿款仅剩 %$$$ 元了, 安雄不但交上了差额的医药费, 还经常到 医院照顾母亲.
五、 结论与讨论 这是一个乡村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家庭纠纷案例.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传统和现代因素无限交融的 复杂局面. 首先, 我们可以看到急剧变化的一面, 即法 律进入了乡村家庭这个中国传统文化的堡垒, 并撕裂 了最为核心的父子关系, 打破了家庭和谐这个神话. 家庭成员成为了平等的权利主体, 家丑不可外扬的禁 忌被抛到了脑后, 父子双方为了利益而反目成仇. 面 对这一切, 传统的礼俗和纠纷调解方式不再发挥作 用, 法律成了捍卫自身利益的武器, 于是家庭纠纷被 摆到了台面上, 吵到法院这个是非之地来解决. 其次, 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