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07-13 |
2016 年5月13 日,招远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 招远市住建 局 ) 出具 《证明》 , 证明: 烟台聚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聚力燃气 ) 于2012 年8月10 日取得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烟台聚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3 (鲁201206080011G) , 根据 《燃气经营许可证》 及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招远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招远市热力与燃气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招远市燃 气专项规划(2011-2020) 》 ,聚力燃气供应的燃气用户均在其经营许可区域范围 之内,不存在超区域、超范围经营的情况.聚力燃气设立之日至今,也未受到燃 气主管部门的处罚,在燃气供应与销售方面亦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 根据该《证明》 ,公司主管机关招远市住建局的意见为:公司不属于超资质 运营,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关于反馈意见回复表述是否一致的说明 (1)第
一、二轮反馈意见 本所律师在 《关于烟台聚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一) 》 )及《关于烟台聚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 意见书
(二) 》 )中就公司是否超越地域范围经营的核查情况为: A.公司是否超越地域范围经营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
2012 年8月10 日颁发的编号为鲁 201206080011G 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公司经许可的经营区域为玲珑镇政府驻 地区域内及玲珑轮胎、玲珑橡胶助剂总厂(两个炭黑厂)的管道天然气经营.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经许可的经营区域外进行经营活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形式上已经超越地域范围经营. B.超地狱区域经营的客观原因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公司燃气经营区域为玲珑镇政府 驻地区域内及玲珑轮胎、玲珑橡胶助剂总厂(两个炭黑厂)的管道天然气经营. 烟台聚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4 由于城市燃气经营存在其行业特殊性, 公司取得招远市玲珑镇辖区的燃气特许经 营权后,自山东中世天然气有限公司长输管道指定门站接气,铺设城市燃气管道 将天然气引至玲珑镇辖区.由于城市燃气行业的特殊规定,出于安全性的考虑, 城市燃气管道在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管道交叉重叠的情况,因此,自接气 门站至玲珑镇辖区中间的管道铺设区域内,其它燃气公司已无法铺设管道,相关 区域已实质上为公司燃气经营范围. 根据
2010 年10 月国务院发布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之有关规定,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另根据第十八条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拒绝 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由于上述原因, 相关区域已实质处于公司燃气经营范围之内, 其他燃气公司已无法进入, 根据 《城 镇燃气管理条例》 ,公司有义务为燃气管道铺设区域内相关单位或个人供气. 公司取得招远市热力与燃气管理办公室于
2016 年1月7日出具的《证明》 , 根据前述《证明》 ,公司业务范围已超过燃气经营许可证上的供气区域,在燃气 经营许可证许可的供气区域外也进行供气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