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13 |
1 - 金利来集团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 - 职权围 1.
成立 董事会( 「董事会」 )现议决成立一个董事会下的委员会,称为审核委 员会( 「审核委员会」 ) . 2. 成员 2.1 审核委员会的成员须由董事会从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中委任,并最少 须由三名成员组成.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 数.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两人. 2.2 审核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且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3 现时负责审计本公司账目的审计公司的前任合夥人在以下日期 (以日 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审核委员会成员: (a) 他终止成为该公司合夥人的日期;
或(b) 他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3. 出席会议 3.1 财务总监、内部审核部门主管及外聘核数师代表一般须出席会议.其 他董事会成员亦有权出席会议.然而,每年最少应有一次在董事会执 行董事避席的情况下,与外聘核数师进行会议. 3.2 公司秘书应为审核委员会秘书. -
2 - 4. 会议次数 每年应举行不少於两次会议.外聘核数师如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召开会 议. 5. 权力 5.1 董事会授权审核委员会按照其职权围进行任何调查.审核委员会有 权向任何雇员索取其所需的任何资料,而所有雇员亦获指示与审核委 员会合作,满足其任何要求. 5.2 董事会授权审核委员会可向外谘询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
如有需 要,更可邀请具备有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会议. 5.3 审核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6. 职责 审核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下列工作: 与核数师关系 (a)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 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 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 否有效;
审核委员会应於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审计性质 及及有关申报责任;
(c)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 言, 「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所有 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 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於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 际业务的一部份的任何机构.审核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 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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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 担任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 系;
审阅财务资料 (e) 监察本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 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 大意见.审核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 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及(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f) 就上述(e)项而言: (i) 审核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审核委员会 须至少每年与核数师开会两次;
及(ii) 委员会应考虑於该等报告及账目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 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 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