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14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 CB(2)1374/17-18(06)号文件 档号: CB2/PL/MP 人力事务委员会 立法会秘书处为

2018 年5月15 日会议 拟备的最新 背景资料简介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下的对冲安排 目的 本文件旨在综述自第四届立法会起,议员就强制性公积金( 强积金 )的累算权益与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的对冲安排( '

对冲'

安排 )相关事宜曾进行的讨论.

背景 2. 现时,《雇佣条例》(第57 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第485 章)及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第426 章)均各自订定条文,容许 雇主就强 积金计划或职业退休计划所作供款的累算权益,对冲遣散 费或长期服务金. 《雇佣条例》下的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 3. 《雇佣条例》分别於

1974 年及

1986 年加入遣散费及长期 服务金的 保障,目的是为已 为同一雇主服务满一段时间的雇员因裁 员或其他 原因遭解雇时提供 补偿,以纾缓雇员因失去工作而须面对 的短期财政压力. 4. 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的计算,是以雇员的服务年资(如最后 一年不足一年则按日数百分比计算),按其最后一个月工资的三分之 二或最后

12 个月平均每月工资的三分之二来计算.计算遣散费及长 期服务金款额的月薪上限为 22,500 元,雇员可得的遣散费或长期服 务金最高款额为 390,000 元,而可追溯的服务年资并无限制. -

2 - 强积金制度 5.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订明的事项包括,除非获得豁免,雇主及雇员均须各自以雇员有关入息 5%,向注册强积金计划 供款,计算供款的有关入息订有上限和下限,目前分别为 30,000 元及7,100 元;

而该上限和下限亦适用於须以其有关入息 5%作供款的 自雇人士. 对冲 安排 6.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亦赋权藉规例容许提取累算权益中的雇主供款部份,以抵销雇员按《雇佣条例》可享有的遣散费 或长期服务金.随着通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及其后对《雇佣 条例》第31I 及31Y 条的修订,如雇员有权获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 金,而雇员的强积金计划中 已持有归因於雇主供款的累算权益,则 可利用该等累算权益对冲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条例》 第12A 条订明向雇主发还强积金计划下累算权益的程序(如雇 主已向雇员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以及向雇员支付强积金计划 下累算权益的程序(如雇主仍未向雇员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7. 本直硎,每年有超过

30 亿元的雇主强积金供款累 算权益被用作对冲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单以2016 年计,有49

300 多名雇员的强积金户口内的雇主供款累算权益被用以对冲遣 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涉及款项总额达 38.55 亿元(包括约

34 亿元强 制性供款,及约

4 亿元自愿性供款).平均每宗对冲个案的受影响雇 员的强积金累算权益减少了约 78,300 元. 议 员过往所作的讨论 对冲 安排对工作人口退休保障的影响 8. 部分议员深切关注到 对 冲 安 排会导致雇员所得的强积金累算权益大幅减少,有违强积金制度为工作人口提供退休保障的原意.这些议员多次促请政 府当局检讨此事,以期早日取消或分阶 段取消 对冲 安排. 9. 政府当局解释,强积金制度旨在透过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协助就业人士累积退休储蓄,以加强香港就业人士的退休保障. 在2000 年实施强积金制度前,香港只有大约三分之一的工作人口有 某种形式的退休保障.强积金制度让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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