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14 |
(一)环境保护.46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47
(三)安全生产.49 十
八、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49
(一)劳动用工.49 法律意见书
3
(二)社会保障.50 十
九、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50 二
十、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0 二十
一、推荐机构.51 二十
二、结论性意见.51 法律意见书
4 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强耐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强耐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我们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标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公司本次挂牌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承诺和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做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 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公司的法律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 次挂牌的合法性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 及经办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担保或保证, 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 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所及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及 经办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1 正文
一、公司本次挂牌的授权和批准
2017 年12 月26 日,强耐新材第一届第四次董事会召开,审议通过了包括 《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公司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的议案》和《关 于申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和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在内的一系列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