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9-17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已获2019年5月15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 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2019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即以201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10,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共计3,283.20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自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 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公司不存在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无回购专户.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10,400,000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720000元;
持有首发后 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 【注】 ;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 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600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80000元;
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5月3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9年5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9 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年5月23日至登记日:2019年5月30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1号 咨询联系人:胡宇超 咨询
电话:0579-89295369 传真
电话:0579-89295392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关于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079 吕强
2 01*****356 吕丽珍
3 01*****966 欧阳波
4 01*****226 吕懿
5 01*****535 吕丽妃
3、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