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15

100 元后的剩余部分按 100%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 我们对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

100 元后的剩余部分按 80%给付.

1 周岁 周岁 周岁 周岁: : : :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 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伤害事故: : :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医院 医院 医院 医院: : : :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4 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 : : :各省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各省市城镇职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 险,包括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其中各 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是指各省市人民政府令发布的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制定的管理办法.

5 实际医药费用 实际医药费用 实际医药费用 实际医药费用: : : :是指在医院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费用,包括手术费、住 院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诊疗费、化验费、护理费等. 太平宝安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第4页,共7页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本合同终止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继续承担给 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合同终止日起

30 日为限. 本项责任的累积给付,最高以本合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适用第八条 补偿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的规定.

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 们对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从第3 日开始按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住院 住院 住院 住院日 日日日数 数数数6 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 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本合同终止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继续承担给 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合同终止日起

30 日为限. 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最高以

30 日为限. 我们对两项保险责任的累积给付,最高以 20,000 元为限.当我们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住院 津贴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限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第七条 第七条 第七条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

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7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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