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16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前, 本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 税款,同时按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 5%额外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注销 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体全残,且身体全残发生在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后(含当日),本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 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8.);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申 请给付时的产品账户价值,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除另有规定外, 按被保 险人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 还申请给付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交纳 1.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投保人可按本合同的约定按年 或按月交纳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约定的交费方 式和交费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投保人可申请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金额. 3.投保人在申请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金额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上述保险费的交纳事宜,应符合税延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养老年金、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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