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16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 CB(3) 661/11-12号文件档号: CB(3)/M/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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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9 3300 日期: 2012年 4月 20日 发文者: 立法会秘书 受文者: 立法会全体议员 2012年 4月 25日的立法会会议 就 向第四任行政长官提出建议 议案提出的修正案继於2012年 4月 12日发出的立法会 CB(3) 635/11-12号文件, 有 8位 议员(何 俊仁议员、冯检基议员、潘佩G议员、刘健仪议员、叶伟明议员、黄毓民议员、汤家骅议员及张学明议员)已 分别作出预告,会在2012年 4月 25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分别就詹培忠议员的 向 第四任行政长官提出建议 议 案动议修正案.

按照立法会主席指示,议员各自提出的修正案将会按所交来的原有措辞印载在立法会议程上. 2. 主席会命令就上述议案及各项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为协助议员就有关的议案及修正案进行辩论,本人现列出以下程序,供议员在辩论时遵循: (a) 主席请詹培忠议员发言及动议他的议案;

(b) 主席就詹培忠议员的议案提出待议议题;

(c) 主席请拟动议修正案的8位 议员按以下次序发言,但在此阶段不得动议修正案: (i) 何俊仁议员;

(ii) 冯检基议员;

- -

2 - (iii) 潘佩G议员;

(iv) 刘健仪议员;

(v) 叶伟明议员;

(vi) 黄毓民议员;

(vii) 汤家骅议员;

及(viii) 张学明议员;

(d) 主席请负责的政府官员发言;

(e) 主席邀请其他议员发言;

(f) 主席批准詹培忠议员就 各项修正案第二次发言;

(g) 主席再次请负责的政府官员发言;

(h) 按照《议事规则》第34(5)条,主席决定请拟动议修正案 的 8位 议员依上文(c)段所载的次序分别动议修正案.主席请何俊仁议员就议案动议 修正案,并随即就何俊仁 议员的修正案提出待议 及待决议题,付诸表决;

(i) 在表决完毕何俊仁议员的修正案后,主席会处理其余7项修正案;

及(j) 在处理完毕所有修正案后,主席会请詹培忠议员发言答辩.接着,主席会就詹培忠议员的议案或其经修正的 议案 (视乎情况而定 )提出待决议题,付诸表决. 3. 现将原议案及议案若经修正后的措辞载列於附录,方便议员参照. 立法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代行 ) 连附件 附录2012 年4月25 日的 立法会会议 向第四任行政 长官提出建议 议案辩论 1. 詹培忠议员的原议案鉴於第四任行政长官根缎姓す 选举条例》已顺利选出,本会促请各方向第四任行政长官提 出建议;

有关的建议应包括:

(一)关注贫富悬殊,特别是照顾中下阶层的诉求;

(二)处理老人交通费的问题;

(三)检讨'

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 '

;

(四)处理'

生果金 '

的问题;

(五)策划从尖沙咀附近地区增建一条过海隧道,直达香港区中环地带;

(六)在各区建设广阔地下城;

(七)研究在中国内地建设老人城;

(八)策划庞大的填海计划;

(九)检讨郊野公园政策;

及 (十 ) 培养人材. 2. 经何俊仁议员修正的议案 鉴於在小圈子选举下的第 四任行政长官根缎姓す傺【偬趵芬阉忱〕,本会促请各方向第四任行政长官提出建议,而第四任 行政长官必须落实该等建议;

有关的建议应包括:

(一) 捍o'

一国两制'

,实行'

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并促请中 央政府恪守《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中央政府所属 各部门(例 如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省市和自治区停止干预香港特区自行管理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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