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16

三、福建稀土集团的意见及事实和理由

4 福建稀土集团认为: 1. 本案实质上是原告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及被告修水巨通基于共同的利 益而制造的虚假诉讼,法院不仅应当驳回原告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起诉,还 应当依法严惩原告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及被告修水巨通. 就《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本案原告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与本案被告修水 巨通的立场、主张和诉求完全一致,都声称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都要求 撤销已于

2013 年9月6日合法办妥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已从武宁 天力和江西卓新此前提起的撤销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行政诉讼案中得到印证 (详见本公司 临-2015-033 公告和 临-2016-001 公告) .因此,本案是武宁 天力、江西卓新和修水巨通为阻止福建稀土集团将其合法取得的江西巨通 32.36% 股权(增资扩股前的持股比例为 48%)转让给本公司而人为制造的虚假诉讼.尽 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5 年4月15 日发布了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 的意见》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但该意见第五条同时强调要制裁违法滥诉,加强 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 权行为,要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本案构成 虚假诉讼, 法院不仅应当驳回原告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起诉,还应当依法严惩 原告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及被告修水巨通. 2. 即使法院未立即驳回原告的虚假起诉,依据福建稀土集团收到的本案 《起诉状》 、证据材料及案件情况,江西省高院将福建稀土集团追加为本案第三 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

四、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但本案对本公司顺利实施收购福建稀土集团所持有的江西巨 通32.36%股权这一关联交易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 福建稀土集团于

2016 年5月16 日发出的《关于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 在江西省高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通知》 ;

2. 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向江西省高院递交的《起诉状》 ;

3. 江西省高院送达福建稀土集团的《参加诉讼通知书》 、 《应诉通知书》 、 《举证通知书》 、 《告知合议庭通知书》 、 《送达地址确认书》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廉政监督卡》 ;

5 4. 江西省高院送达福建稀土集团的 (2016) 赣民初

12 号 《民事裁定书》 .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5月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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