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16 |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 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仅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
如果在缔约 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重 要利益中心)更密切的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 ―
5 ― 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 应认为仅是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 居民;
(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 认为仅是其国籍所属国家的居民;
(四)如果其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不是缔约国任何 一方的国民,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居民身 份.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 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第五条 常设机构
一、在本协定中, 常设机构 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 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 常设机构 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
(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 ―
6 ― 场所.
三、 常设机构 一语还包括: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但仅以该工地或 工程持续
12 个月以上的为限;
(二) 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一方提供劳 务,包括咨询劳务,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 的项目)在相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 计超过
183 天的为限.
四、虽有本条前款规定, 常设机构 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一)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目的而使 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 品的库存;
(三) 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 库存;
(四) 为在交易会或展览会上展出并在展后出售而保存的本 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
(五)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或搜集信息的目的所设 的固定营业场所;
(六) 专为本企业进行任何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所设的 固定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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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为本款第
(一)项至第
(六)项活动的任意结合所 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条件是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 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五、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一个人,第六款规定的 独立代理人除外, 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 动, 并且有权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经 常行使这种权力, 这个人应就其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被视为 在该缔约国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除非这个人活动仅限于第四款的 规定.按照该款规定,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上述活动 不应使该固定营业场所构成常设机构.
六、 一家企业不应仅因为在缔约国一方通过按常规经营的经 纪人、 一般佣金代理人或其他独立地位代理人经营而被视为在该 国构成常设机构.但是,如果某人专门或几乎专门代表一个或多 个与之紧密关联的企业, 不应认为该人是这些企业中任何一个的 本款意义上的独立地位代理人. 在本条中,如果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认定某人与某企 业存在相互控制关系,或双方被相同的人或企业控制,则应认为 该人与该企业紧密关联.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某人与某企业中的 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 50%的受益权(或在公司的情况 下,超过 50%的表决权和股权或受益权的价值) ,或者第三方直 接或间接拥有该人和该企业超过 50%的受益权(或在公司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