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16 |
11 ― 税.
二、 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某企业的利润纳入 本国某企业的利润并征税, 如果在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 业关系的情况下, 上述被纳入的利润本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 得,则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 确定调整时,应考虑本协定其他规定.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 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第十条 股息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 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也可以按照该国 法律在该国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 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3%.
三、虽有第二款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的股息,如果支付 给缔约国另一方或其行政区、地方当局或行政领土区划,或缔约 国另一方全部或主要拥有的任何实体, 则上述股息应在首先提及 的一方免税. 本款中 主要拥有 是指所有权超过 50%.
四、 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 ―
12 ― 利润征税.
五、本条 股息 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 的权利取得的所得, 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 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六、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 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 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 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 立个人劳务, 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 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 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七、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 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 也不得对 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税, 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 部分是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但是,支付给缔约国 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该国的常设 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八、如果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或其他权利的产生或分配,是 由任何相关人以取得本条利益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而安 排的,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
13 ― 第十一条 利息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 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的利息也可以按照该国法律在 该国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 3%.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 方居民受益所有的利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仅在缔约国另一 方征税:
(一)上述利息是因赊销任何设备、商品或服务而导致的负 债而支付;
(二) 由缔约国另一方金融机构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贷款而支 付;
(三) 利息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或 行政-领土区划,或缔约国另一方全部或主要拥有的任何实体. 本款中 主要拥有 是指所有权超过 50%.
四、本条 利息 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 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