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7-16

大、二报加强、小修理;

车辆年审和其他汽车维修服务项目等. 2.3 维修质量标准:车辆的维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交通部门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2.4 服务要求: 2.4.1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禅城辖区内设立工商注册登记的汽车维修场所. 2.4.2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具有足够的维修配套硬件设备和维修技术人员队伍,守法诚信,社会信誉 度良好. 2.4.3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汽车维修档案齐全,每月15号前向采购人提交上月的车辆维修相关资料与统计数据报表. 2.4.4 质量管理完善,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使用配件保质保量. 2.4.5 提供全省范围内 24小时拖车服务,提供佛山市内免费接(送)保修车辆,对本项目公务车 辆提供优先维修服务. 2.4.6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 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一级维护、小 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5 维修报价: 2.5.1维修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参照标准 核定收费率 维修费部分 按照佛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并于2008年9 月颁布的《机动车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标准 执行: 项目维修费=项目工时定额标准*收费率 汽车维修企业核算工时收 费率≤90%;

项目名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公务车维修服务资格项目 项目编号:440604-201906-7054-0011

11 收费项目 参照标准 核定收费率 配件材料费 按合法渠道的实际进货价为基准: 配件材料费=实际进货价 *(1+上浮率) 配件材料费上浮率≤15%;

外加工费 按委托外加工成交价为基准: 外加工费=发外加工费 *(1+上浮率) 外加工费上浮率≤5%;

代办年审费 按年审机构核定的正常收费凭单实报实销 核收代办服务费: 每辆车≤600元 (含上线检测、例行检查 等) 2.5.2工时定额、工时收费率、零配件材料费率、外加工费率及代办年审费在合同执行期间只能 下调,不能上浮. 2.6 其他要求: 2.6.1定点维修企业须接受和配合采购人及有关部门的定期与不定期抽查. 2.6.2定点维修企业有发现违反合同规定或不履行义务的,情节严重或发生三次有效投诉的,取消 其定点资格,并拒绝其参加下一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的投标. 2.6.3定点维修企业不按时向采购人提交车辆维修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累计达三次的,取消其定点 资格,并拒绝其参加下一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的投标. 2.6.4定点维修企业一切因所投服务的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由定点维修企 业自行负责,与本项目采购人无关. 2.6.5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 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采购人同意,可以用替代件或旧 件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旧件. 2.6.6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 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 损失,由定点维修企业负责. 2.6.7对维修的公务用车,进行一车一档管理.并以车辆维修单作为核验依据. 2.6.8定点维修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公务车,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 2.6.9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工时费和配件费)都必须由采购人签名认可. 2.6.10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现有公用车辆共611辆,其中汽车182辆(小轿车72辆、面包车92 辆、的士头货车12辆、大巴车6辆),摩托车429辆. 项目名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公务车维修服务资格项目 项目编号:440604-201906-7054-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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