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16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蓝孚高能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蓝孚高能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蓝孚高能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蓝孚高能已发 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蓝孚高能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蓝孚高能已发
1 公告编号:2017-059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也不在蓝孚高能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蓝孚高能或其附属企业、蓝孚高能控股股 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 被提名人不在与蓝孚高能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蓝孚高能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 也不在该等有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六)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五项所列情形.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 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 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 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 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 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 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 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2 公告编号:2017-059
十、包括蓝孚高能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 不超过5家,在蓝孚高能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
一、被提名人当选后,蓝孚高能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 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
二、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四条规 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