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16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芯环保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爱芯环保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贵公司委托,作为 贵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 定,本所已于

2014 年11 月19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爱 芯环保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鉴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14 年12 月14 日下发了《关于爱芯环保科 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 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要求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之处,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 提、声明、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

(一)

2

一、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 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核查过程和依据: ――查阅了爱芯环保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的股东名册;

――查阅了公司企业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 经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东共

5 名: 其中企业股东厦门市中芯同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中芯同 创 )系登记在中国境内且为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4 名自然人股东钟喜生、郁昂、钟红生、周三君,均为中国国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的人数、住所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股东适格.

二、反馈意见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的回复 之 1.1.2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 制人认定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 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 【回复如下】 核查过程和依据: ――查阅了爱芯环保工商登记材料、章程及股东名册,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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