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16

或(ii) 倘於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任何时间生效,则最后接纳时间将会延至下一 个营业日 (由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任何时间於香港并无上述警告生效) 之 下午四时正. 在该等情况下,上述预期时间表所述日期 (包括但不限於最后终止时间) 可能受影响.倘 发生有关事件,本公司将尽快刊发公布. 本章程於时间表内就各事件所述之日期或期限仅供说明,可根竟居氚讨 予以延长或更改.倘公开发售之预期时间表有任何变动,本公司将适时作出公布. 释义-1-於本章程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公布」 指 本公司於2010年9月9日就公开发售而刊发之公布 「申请表格」 指 供合资格股东申请发售股份之申请表格 「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现时采纳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以不时经修订者为 准) 「联系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持牌银行开放营业之日子 (不包括星期

六、星期日、公 众假期及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期间悬挂或依然悬 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信号及於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并无 改挂较低热带气旋信号,或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 期间发出或依然生效之 「黑色」 暴雨警告及於中午十二时正 或之前依然持续之任何日子) 「中央结算系统」 指 由香港结算设立及操作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志高集团控股」 指 志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本公司」 指 志高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除外股东」 指 董事会基於法律顾问提供之法律意见,考虑到根泄氐 区法例规定之法律限制或该地区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 所之规定后,认为不向其提呈发售发售股份属必要或权宜 之海外股东 释义-2-「除外股份」 指志高集团控股根橹蹩罴疤跫枞瞎褐148,003,340股发售股份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交易日」 指2010年9月9日,即股份於该公布刊发前在联交所之最后交 易日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2010年10月19日,即本章程付印前确定其中所载若干资料 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最后接纳时间」 指2010年11月8日下午四时正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 其他较后日期,乃接纳发售股份要约及缴付股款之最后时 间,倘当日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任何时间内香 港发出 「黑色」 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 号,则最后接纳时间将延至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 间任何时间内香港并无发出任何上述警告之下一个营业日 「最后终止时间」 指 终止包销协议之最后时间,即最后接纳时间后第二个营业 日下午四时正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协定之其他较后时间 或日期 「上市委员会」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发售股份」 指 根⑹劢璺⑿兄255,437,000股股份 「公开发售」 指 以公开发售之方式按於记录日期合资格股东每持有两股现 有股份获发一股发售股份之基准按每股发售股份1.00港元 之价格发行255,437,000股发售股份 释义-3-「购股权」 指 本公司根2009年6月19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已发行或将 予发行之购股权 「海外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登记名册而登记地址位於香港 以外地区之股东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章程」 指 本公司就公开发售而刊发之本文件 「章程文件」 指 章程及申请表格 「章程寄发日期」 指2010年10月22日,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协定寄发章程文 件之较后日期 「合资格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之股东 (不包括除外股 东) 「记录日期」 指2010年9月29日,即厘定公开发售配额之记录日期 「股份登记处」 指 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现有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特定事件」 指 於本文日期或之后及於最后终止时间前发生之事件或产生 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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