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17 |
30 条款 1:平安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请注意: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粗体字 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 电:95511.
2 /
30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 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 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 (简称《伤 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 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 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