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17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 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
(一) 、
(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 本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 同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 释义医院 )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 必要、 合理的医 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 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 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 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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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第七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 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
五、六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 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 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依保险期间计收, 具体标准见费率表.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 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投保人选择年度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 次日零时开始. 如果投保人选择单次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航班乘坐民航客机期间.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 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按等效航班乘坐民航客 机期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