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7-17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相关信息, 并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电力用户权责]电力用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 输配电服务合同等.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 付购电费、输配电费、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承担交叉补贴 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 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 况下(如事故、电力供应紧张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 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售电公司权责]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 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 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输配电合同等,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协助追缴电费 欠费等事项.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 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 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 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 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 期公布公司年报.

(六)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 况下(如事故、电力供应紧张等)按调度要求协助安排用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权责]拥有配电 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 义务.

(二) 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 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 务.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广东 省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 国家、电力行业和广东省标准.

(四)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广东省标准,负责配电网络 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 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五) 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 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权责]电网企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 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开放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 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 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结算、计量、抄表、收催缴 电费、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用,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及 附加等.

(六)按政府定价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提供售电服 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

(七)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 场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权责]电力交易机构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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