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17 |
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30) (1)涉及售后回租赁安排的 主要交易 及(2)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登记证 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送交给 买主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其转交买主或承 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函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函件载列於本通函第4页至12页.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在本公司的办事处,地址为中国河南省灵 宝市函谷路与荆山路交叉口举行股东特别大会 ( 「股东特别大会」 )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载 於本通函第EGM-1至EGM-3页. 本通函随附回条及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将代表委任表格 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并亲身或以邮递方式交回本公司的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室 (就本公司H股持有人 而言) ,及本公司之注册地址 (就本公司内资股持有人而言) ,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交回.倘代表委任表格由根谌ㄊ榛蚱渌谌ㄎ募 人士签署,则须於代表委任表格载列同样时间送抵经由公证人证明的有关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副本.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并於会上投票. 本通函将自刊发日期起最少七日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 一页及 网站(http://www.irasia.com/listco/hk/lingbao)载列. 目录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附录一 - 本集团的财务资料
13 附录二 - 一般资料
15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EGM-1 释义C1C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备以下涵义: 「该公布」 指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有关售后回租赁安 排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公布;
「基准利率」 指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七年基准利率;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其股 份在联交所上市;
「鼎泰」 指 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为独 立第三方;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融资租赁合同」 指 灵宝华鑫及鼎泰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订立的融资租 赁合同;
「融资租赁安排」 指 本公司、灵宝华鑫及鼎泰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订立 的融资租赁安排,其中包括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及 保证合同;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保证合同」 指 本公司与鼎泰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订立的保证合同;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