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17 |
协助华声股份顺利完成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
(三)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华声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华声股份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
3、督导华声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 集资金,持续关注华声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督导华声股份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对华声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6、对公共传媒关于华声股份的各类报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 行了关注,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针对市场传闻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7、将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及时提示华声股份,按时向深交所提交现场 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培训情况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重大事项 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4 在本保荐机构对华声股份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 华声股份能够较好地配合 尽职推荐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华声股份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内容有关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等.华声股份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 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 合本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本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 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 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 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晏学飞 卫成业 法定代表人签名: 薛峰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