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17 |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含税) ,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含税) ?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每股人民币 0.0171 元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每股人民币 0.0162 元??股权登记日:2014 年6月24 日?除息日:2014 年6月25 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6月25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4年5月5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6日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详见公告临2014-014).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6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2页共4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2013年末股本 400,0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元 (含税) , 共计派发股利7,201,080 元(含税),尚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4、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依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的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指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 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持股 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本公司统一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0.0171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 后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份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 税额,超过已经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 根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3页共4页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现金0.0162元. 如该类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3) 持有公司股份的国内企业股东(含一般机构投资者),其 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1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