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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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春燃气与长天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情况
1、长春燃气与长天公司已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情况 由于长春燃气和长天公司成立时间较早,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法》出台之前均各自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自行发展燃气业务,因此两家公司的业 务区域存在交叉,且管网铺设时间较早、分布情况复杂,在短时间内确定各方的 特许经营区域存在较大困难,因此主管部门与各方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 议》中对特许经营区域仅为原则性规定,具体过程如下:
2004 年12 月28 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09 年,由于长春市政府机 构改革,将长春市建委公用行业管理职能划转至长春市市政公用局)与长春燃气 的控股股东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 权地域范围暂定为 现有管网区域及用户 .
2007 年6月18 日,长天公司与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了《管道燃气特 许经营协议》 ,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为 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网区域内 .
2011 年长春燃气计划进行再融资,由于原《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为长 春燃气控股股东燃气控股与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签署, 长春燃气向长春市市政 公用局提出申请,重新签订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长春市市政公用局根 据长春燃气已有的燃气管网情况确定了长春燃气的特许经营权地域,明确 以腾 飞大街、长沈路、飞跃路、硅谷大街、卫星路、净月大街为界,以北的区域为公 司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 .在此区域内,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他管道燃气运营 商的新建管网项目不再进行审批.截止目前,长天公司未与长春市市政公用局重 新签订协议.
2、长春燃气与长天公司已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性说明
2004 年3月,建设部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规定 实 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2010 年7月,吉林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 , 要求
2010 年8月1日起,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 业,须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吉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管道燃气经 营业务 . 长春燃气和长天公司均在
2010 年8月1日之前取得了管道燃气特许经 营权和吉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
2012 年3月29 日, 长春市市政公用局出具了 《关4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燃气经营区域相关事项的 函》 , 鉴于前述问题形成的时间较早且两家公司管网情况分布复杂,彻底解决两 家公司存在的管网交叉问题需要一定时间,未来两家公司将通过用户置换、收购 资产等方式对各自区域对方已有的用户和资产进行处置. 两家公司业务区域交叉 的情况是由特殊历史原因造成的,两家公司并不因此违反行业的法律法规.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 《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天然气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情况的专项说明》 ,认为长春燃气和长 天公司均在
2010 年8月1日之前取得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和吉林省燃气经营 许可证,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住建厅 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同时,根 据长春市市政公用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两家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情况和 实际经营情况不违反行业的法律法规.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燃气股 份有限公司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时间以及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合法性的说明》 , 认为长春燃气、长天公司均已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