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07-17 |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 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告编号: 2018-041
(三)公司进入创新层后因更正、追溯调整年报数据导致不符合创新层标准 将被直接调整至基础层的.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出具的 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 规范性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 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 第二十条 本公司和主办券商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 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主办券商应当在公司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如需更正、 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 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公告编号: 2018-041 件(以下简称 重大事件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 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全 国股转公司制定临时报告相关规则,对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对本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 筹划阶段, 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点, 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