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07-17 |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涉及对股票或其他证券 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临时报告披露应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 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本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公告编号: 2018-041 影响的信息,视同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及时披露;
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 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 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重大事件,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 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 安排. 第三十一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