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18 |
2019 年《税法》高频考点:房产税税收优惠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本考 点属于《税法》
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第一节房产税法的内容. 【内容导航】 : 1.税收优惠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 【高频考点】 :房产税税收优惠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税收优惠 重点关注: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与次月区分 房产用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 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 经营 从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 屋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 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 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其他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 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 化的当月末 2019《税法》高频考点:契税法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9《税法》高频考点:契税法.本考点属于《税法》
第十章房产税 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第二节契税法的内容. 【内容导航】 : 1.征税对象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3.税收优惠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 【高频考点】 :契税法
(一)征税对象 契税征税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五种具体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者应向国家缴纳出让金,以出让金为依据计算缴纳契税.不得因 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转让方需交土地增值税) 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产现值(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交土地增值税) (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2)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 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 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的规定. ①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的, 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 计算征收契税. ②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 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 如果与房屋统一 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6)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 ,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提示:2016 年5月1日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