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18 |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全部绿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股份,请立即将本通函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REENLAND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绿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7) 关连交易委任关连人士为建设工程的承包商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八方金融有限公司本封面页所用词汇与本通函「释 义」 一节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6至18 页.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I-1 至I-2页,当中载有其致独立股东之推荐建议. 八方金融函件载於本通函第II-1至II-20页,当中载有其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 本通函随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的指示填妥该表格,并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 (视情况而定) 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亲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表决. 目录CiC页次释义1董事会函件.6 附录一-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I-1 附录二-八方金融函件.II-1 附录三-一般资料III-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EGM-1 释义C1C於本通函及其附录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之涵义: 「适用百分比率」 、 「联系人」 、 「紧密联系人」 及 「关 连人士」 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中央公园承包商协议」 指中央公园项目公司与丙承包商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就中央公园项目的土方工程所订立的承包商协议;
「中央公园项目」 指中国云南省昆明市巫家坝片区春城路与巫家巷交叉口东北角地块上进行的绿地香港昆明中央公园广场二期的开发项目;
「中央公园项目公司」 指昆明绿地春城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乃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大学城承包商协议」 指大学城项目公司与丁承包商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就大学城项目的建筑工程所订立的承包商协议;
「大学城项目」 指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路与致和路交界处东北侧第
25、31 及32号地块上进行的东盟绿地大学城(一 期) 项目;
释义C2C「大 学城项目公司」 指南宁侨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乃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公司」 指绿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普通股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建设项目」 指滇池1-1项目、滇池1-3项目、滇池1-4项目、中央公园项目、学校项目及大学城项目的统称;